第六章 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应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三项以上:
(五)具有会计专业授课经历,具备指导和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作为授课教师培训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授课次数3次以上。
(六)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或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和非鉴证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10项以上重大鉴证业务项目,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和社会信誉。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企业、地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控等方面制度或工作方案,并被采用实施;或为客户提供3项以上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为委托人调解经济纠纷或解决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其实施效果被委托人认可的。
(九)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2篇以上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且被地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
(十)出版过会计专业著作或译作(独著或本人撰稿不少于3万字的合著)。
(十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完成2项以上地市级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十三)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主持完成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会计专业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章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一项以上: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会计类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课题、项目具备较高的研究价值,成果转换工作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期间,工作成效显著,形成相关理论成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出版过会计专业著作或译作(独著或本人撰稿不少于5万字的合著)。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四)入选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1篇或入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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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管理模式******》
《财务会计与审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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